审理经过
上诉人孟州**民医院与被上诉人张**、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孟州**民医院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孟*一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孟州**民医院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孟州**民医院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孟州**民医院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97元,减半收取为5348.5元,由孟州**民医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