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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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