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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