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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与被上诉人郑州市中原**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中原**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汝**委会)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中民二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的委托代理人郭**,被上诉人汝**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中民二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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