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宝丰县**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徐**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宝丰县**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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