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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甲犯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泾检诉刑诉(2014)100号起诉书以被告人赵*甲犯销售假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穆*、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甲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份,被告人赵**从河南宝丰县商务镇赵官营村以每片0.5元至1元的价格购买明知是无生产批号的膏药400多张,同时还购买宣传单、收据等,并将自己装扮成和尚进行销售。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赵**来到泾阳进行销售,7月2日乘坐通村客车到桥底镇各村销售,当日14点多,在兴隆镇侯庄村杨某某家,被告人赵**以用气功治病为名向杨某某出售膏药3张,得账款80元,在兴隆符庄村王*甲家,以同样的手段,卖给王*甲膏药3张,获账款40元。直到7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处查获假膏药157张,经陕西省**理局稽查局认定,赵**所销售的肾宝、八仙壮骨贴、少林**贴、新少林**贴、少林寺秘传药贴八仙壮骨贴、小佛贴、大佛贴、中国少林寺肾虚医疗保健精品专贴(小)、中国少林寺肾虚医疗保健精品专贴(大)、骨质增生一贴灵(大)均为假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在明知所销售的药品是假药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而购进并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量刑部分,因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在法定刑范围内酌情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赵**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销售假药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赵*甲犯销售假药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认为赵*甲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量刑部分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份,被告人赵**从河南省宝丰县商务镇赵官营村路边以每片0.2元至0.5元的价格购买明知是无生产注册批号的膏药400多张,同时还购买宣传单、收据等,并装扮成和尚进行销售。2014年7月2日,被告人赵**身穿僧袍来到泾阳县桥底镇、王桥镇、兴隆镇等各村销售膏药。当日14点多,被告人赵**在兴隆镇侯庄村杨某某家,被告人赵**谎称其会气功治病,便以此为由向被害人杨某某出售膏药3张,得账款80元。在兴隆符庄村王*甲家,以同样的方式,卖给被害人王*甲膏药3张,得账款40元。直到7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赵**处查获假药品157份。剩余膏药被泾阳县**管理局领取。经陕西省**理局稽查局认定,被告人赵**所销售的肾宝、八仙壮骨贴、少林**贴、新少林**贴、少林寺秘传药贴八仙壮骨贴、小佛贴、大佛贴、中国少林寺肾虚医疗保健精品专贴(小)、中国少林寺肾虚医疗保健精品专贴(大)、骨质增生一贴灵(大)均为假药。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甲陈述证,2014年7月初一天下午2点,一个自称河南嵩山少林寺的僧人到他家说会气功治病,他就让那人给他治病,并且卖给他治疗颈椎、肾虚的3张膏药,他花了40元。

2、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2014年7月初一天中午,他在家门口看见一个五十多岁,穿着僧袍的人过来,说是嵩山少林寺的僧人,会气功看病,他就让给看一下。那人给他把了脉,说他肾虚,并且给他3张膏药让他贴上,说一共300元。他说没那么多钱,那人就收了他80元。他用了膏药,感觉也没什么效果。

3、证人张某某证言证,2014年6月28日,他在河南省宝丰县商酒务镇赵官营村花3、400元购买膏药、收据、宣传单等东西。并且和赵**、赵**商量到陕西卖药赚点钱。2014年7月2日他们坐火车来到西安,后又坐车来到泾阳分别销售。销售的药主要有四种,一种是治疗肾亏的、一种是治疗颈肩腰腿痛的、一种是治疗风湿的、一种是治疗跌打损伤的。都是一些膏药,每张0.5元到1元不等。这些药都没有国家批准文号及允许销售的相关手续,大部分没有疗效。他借“嵩山少林寺”的名义宣传,并称自己会气功治病这样的方式卖膏药,有的卖5元、有的卖30元。赵**、赵**他们也是以这种形式卖的。

4、证人赵*乙证言证,他和赵*甲、张某某2014年7月2日来到泾阳卖假药。药是在河南省宝丰县商酒务镇赵官营村进的货。治疗腰腿疼痛、不孕不育等病,但实际上都没有什么作用。药都没有国家批准文号及允许销售的相关手续。药是以一片0.5元到1元买的,他以5元到3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他人。

5、证人王*乙证言证,她在泾阳县城经营“迎宾旅馆”。2014年6月27日,赵**、张某某、赵**在她的旅馆登记住宿。他们都是光头,穿的僧人衣服。基本上早上6、7点就出门了,中午过后才陆续回来。他们住的房间总有一股怪味。

6、证人闫某某证言证,他是泾阳通往白王通村公路的司机。2014年7月3日早上8点左右,他在泾阳县新车站拉客,三个穿僧袍、河南口音的人上了他的车。他们到桥底街道就下车了。

7、现场笔录证,公安机关在泾阳县“迎宾旅社”检查,经检查,在赵**、张某某、赵**随身包裹中共有“十八罗汉膏”、“肾宝”、“十三贴”、“五神膏”、“壮阳贴”等十七八种药膏及三瓶不明粉末状药品。

8、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第一现场位于泾阳县兴隆镇符庄村一组王*甲家。第二现场位于泾阳县兴隆镇侯庄村川东组38号杨某某家。被告人赵**被抓获现场位于泾阳县金流村迎宾旅社201客房。被告人赵**对以上现场均进行了指认。

9、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公安机关从赵*甲处扣押优神贴(绿)32张、五神膏15张、少林**贴(小)8张、少林**贴(大)5张、新少林寺十三贴13张、中国少林万应神贴10张、优神贴(蓝)6张、调和阴阳13张、肾虚医疗保健精品专贴24张、白佛贴6张、肾宝40张、颈肩腰腿疼痛20张、骨质增生一贴灵(大)3张、骨质增生一贴灵(小)8张、中国少林寺肾虚医疗保健精品专贴26张、抗衰老13张、优神贴(黄)15张、妙药34张、红佛贴(小)3张、优神贴(红)20张、四神膏10张、八仙壮骨贴(蓝)5张、八仙壮骨贴(红)23张、金蟾能解毒散36张、特神贴(红)18张、少林寺秘传十八罗汉膏3张、红佛贴(大)10张、白色粉末状药品1玻璃瓶、嵩山少林寺药贴价格表2张、药物宣传册2本、中**少林寺扩建募捐专用收据2本、天下第一武校宣传单330余份、中国武林风大型超强武术表演门票70张。泾阳县**管理局领取优神贴(绿)31张、五神膏14张、中国少林万应神贴9张、调和阴阳12张、白佛贴5张、颈肩腰腿疼痛19张、抗衰老12张、优神贴(黄)14张、妙药33张、优神贴(红)19张、四神膏9张、金蟾能解毒散35张、特神贴(红)17张、少林寺秘传十八罗汉膏2张。

10、认定函证,经陕西省**理局稽查局认定,被告人销售的肾宝、少林十三贴、八仙壮骨贴、新少林寺十三贴、少林寺秘药贴八仙壮骨贴、小佛贴(橙色)、大佛贴(橙色)、中国少林寺肾虚医疗保健精品专帖(小)、中国少林寺肾虚医疗保健精品专贴(大)、骨质增生一贴灵(小)、骨质增生一贴灵(大)均为假药。

11、辨认笔录证,经王**、杨某某照片混杂辨认,赵*甲系向其销售药品的人。

12、户籍证明证,被告人赵**生于1968年2月19日,案发时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13、被告人赵**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辩护人提供:

住院病案证,被告人赵*甲2009年12月21日住郑州**属医院治疗,诊断为:右眼硅油填充眼。

以上证据,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在明知其所购买的药品没有国家药品批准注册文号及允许销售的手续,系假药的情况下而予以购买并且将该药品销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有一定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甲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以上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一次性付清。)

二、赃物少林**贴(小)7张、少林**贴(大)4张、新少林寺十三贴12张、肾宝40张、骨质增生一贴灵(大)2张、骨质增生一贴灵(小)7张、中国少林寺肾虚医疗保健精品专贴48张、红佛贴(小)2张、八仙壮骨贴(蓝)4张、红佛贴(大)9张、八仙壮骨贴(红)22张、白色粉末药品1瓶、白色粉末状药品1塑料瓶、嵩山少林寺药贴价格表3张、中**少林寺扩建募捐专用收据3本、天下第一武校宣传单340余份、中国武林风大型超强武术表演门票70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咸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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