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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了(2014)郏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民法院于2015年01月13日将本案移送我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5年元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申请撤回上诉及原审起诉属自愿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郏县人民法院(2014)郏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王*撤回二审上诉;

三、准许王*撤回原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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