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了(2014)郏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民法院于2015年01月13日将本案移送我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5年元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申请撤回上诉及原审起诉属自愿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郏县人民法院(2014)郏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王*撤回二审上诉;
三、准许王*撤回原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