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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与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诉被告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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