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诉被告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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