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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王某某与彭某某于1991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92年4月24日育有一女彭某甲,现年23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才发现两人性格差异大,经常生气打架,再加上彭某某酗酒成性,常常夜不归宿。自2009年6月份两人已分居至今。两人的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婚姻生活更是名存实亡。王某某也曾多次与彭某某协商离婚之事,彭某某既不同意离婚,也毫无悔改之意,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王某某与彭某某离婚;2、夫妻财产依法分割;3、诉讼费由彭某某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彭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与彭某某于1991年5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1991年12月份登记结婚,婚后于1992年4月24日育一女彭**,现在西安市上大学。双方曾于1997年3月13日登记离婚,后又于2007年3月15日复婚。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王某某以双方自2009年6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

上述事实,有王某某提供的结婚证、证明信、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王某某与彭某某婚后感情一般,自2007年3月15日复婚以来,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吵闹,且未能予以冷静有效处理,致使夫妻矛盾日渐加大,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王某某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因彭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无法查明,双方如有争议可另行起诉,本次诉讼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某某与彭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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