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中国太平洋**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元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对被告李**、中国太平洋**顶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4301元,减半收取2150.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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