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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款有限公司与梁**、平顶山**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与被上诉人平**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平顶山**限公司、原审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郏**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5)郏民初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梁**申请撤回上诉属自愿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梁**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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