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人民财**口市分公司与周口**有限公司、王**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输有限公司、王**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4)川民初字第02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输有限公司、王**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周口**有限公司、王**撤回起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4)川民初字第0280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周口**有限公司、王**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周口**有限公司、王**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中国人**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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