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贾**与都振洲、都振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贾**诉被告都振洲、都振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贾**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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