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贾**诉被告都振洲、都振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贾**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李**与杨**、王**返还彩礼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王*、高**、高*乙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郭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诉张*、中国人**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科**限公司与滑县兴**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孙**、李**与被上诉人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吴*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