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宜阳**有限公司、彭**、彭**、张**、张**、宜阳县**限公司、梁**、梁**、洛阳**限公司、赵**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75元,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高*、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毋**因与被上诉人高*、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永城**有限公司与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毛**、霍**与薛*、中国太平洋**门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一案民事判决书
王**与豆文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宜阳**有限公司、彭**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州东**限公司与中色**限公司、陕西红叶**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洛阳俸**限公司、刘**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诉罗敬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任*与被上诉**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