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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毋**因与被上诉人高*、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毋**因与被上诉人高*、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日向商丘**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5800元。商丘**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商梁民初字第02315号民事判决,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6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高*之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5)商梁民初字第023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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