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城**有限公司诉被告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城**有限公司因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向原告永城**有限公司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永城**有限公司仍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依法申请减免缓手续,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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