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蔡**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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