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城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城市盛辉新能**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说明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的正当理由,被告永城市盛辉新能**限公司亦不同意另定日期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永城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312元,减半收取5656元,由原告永**资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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