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葛某某与被告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葛某某与被告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顾军习、辛**,被告谷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葛某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2013年2月典礼同居,2013年9月4日在南乐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原被告婚*女儿谷**生于2013年9月16日,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脾气暴躁。2015年过年后,被告去郑州打工,现与原告分居至今,分居期间,被告对原告及女儿不管不问,也未支付原告及女儿的任何生活费用。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女儿谷**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教育费90000元;3、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依法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谷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13年2月典礼同居,2013年9月4日在南乐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结婚证字号J410923-2013-004250),原被告婚*女儿谷**生于2013年9月16日,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原被告于2015年2月份开始分居。原被告婚后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相互佐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生育一个女儿,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一些矛盾,但彼此并无大的利害冲突。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应珍惜多年的感情和考虑孩子的利益,给被告一次改正不足的机会,被告应主动做和好工作,争取重归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葛某某要求与被告谷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葛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