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州东**限公司诉被告中色科**限公司、陕西红叶**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东**限公司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东**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东**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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