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942-1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郑**、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郑**、卞**银行存款11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郑**、卞**银行存款11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史**名下的号雪佛莱牌轿车一辆。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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