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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未琼自愿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琼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未琼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上诉人未琼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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