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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毕**、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毕**、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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