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毕**、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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