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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王*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李*离婚纠纷一案,李*于2015年5月26日诉至唐**民法院,唐**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唐*一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书。王*不服原判,于2015年12月8日上诉至本院。本院在阅卷过程中,上诉人王*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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