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诉被告唐河县民政局及第三人谭*婚姻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撤回对被告唐河县民政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黄**与王**、三门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潘*与毕**、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陆**、袁**、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长春与周**为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张**、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某某与牛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李*与王*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杜某某犯非法采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