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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诉唐河县民政局第三人潭某婚姻登记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诉被告唐河县民政局及第三人谭*婚姻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撤回对被告唐河县民政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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