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河南省**有限公司与丁**、刘*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南飞**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刘*、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8日进行公开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王**及代理人称:因丁**欠其款未还,2014年3月20日已经和丁**达成用房产抵债的协议,并将门面房交付使用至今。为此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2015)郸执字第671-1号裁定对其房产的查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4年1月23日与丁**达成售房协议,丁**用位于郸城县胡集乡南街路*的两间两层门面房及后院住宅四间两层作价60万元抵偿欠王**的债务,房屋的交接日期为同年的3月20日。2016年3月8日丁**给王**出具25万元现金借条一份,王**将抵债的位于胡集南街路*门面房后院四间两层归还给丁**。2016年2月25日我院作出(2015)郸民初字第671-1号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丁**位于郸城**集行政村123号房屋(郸城**10字第号)。

又查,2016年4月13日我院对郸城房权证2010字第号房产证到郸城县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所进行核查,该房产证系伪造,不是该单位正常核发的房产证。而且房产证的编号错误,30******开头的是城关镇的房产证编号,分配给胡集乡的房产证编号开头应是35******。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王**提交的异议人杨**的异议证据充分,要求对方远国际花园B92幢2单元102室房产解除查封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对方远国际花园B92幢2单元102室房产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河南**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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