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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独任审判,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张*,被告刘*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韩*、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芳*诉称,我与被告2005年初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父母及亲友的操办下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后在县城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刘*乙,自与被告结婚以来,被告对其母亲惟命是从,不明是非,不分对错,完全没有自主能力,不仅贪玩、不思进取,而且经常对我说谎,在女儿出生以后更是经常因家务琐事吵架,被告不关心家庭,照顾妻女,女儿三岁之前一直由我和我的母亲照顾,现在已与被告分居一年多,孩子由被告的母亲在照顾,我想看孩子被告方拒绝不让我见,被告的母亲教育孩子不认我,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摆脱这不幸的婚姻,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刘*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甲辩称:我和被告因感情不合已分居两年多,原告对我和女儿刘*乙毫无感情可言,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同意与原告离婚。我和原告自由恋爱,结婚之初感情很好,2012年生育女儿后*,孩子一岁半时原告外出打工,孩子至今一直由我的母亲照顾抚养,现在孩子已上幼儿园,也一直由我的母亲接送抚养,孩子和我的家人已有很深的感情,我愿抚养孩子,不让原告承担抚养费,我和原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所说的其婚前财产也是由我出钱购买,无债权和债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与被告刘*甲2005年初相识自由恋爱,××××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刘*乙,生育子女后,原、被告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后原、被告双方各自外出打工,女儿刘*乙随被告的母亲在家生活,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和证明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二人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一般,生育子女后二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互不相让,特别是各自外出打工后夫妻感情逐渐恶化。原告王*起诉离婚,被告刘*甲同意离婚,应视为夫妻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予以准许。婚生女儿刘*乙在断奶之后一直是被告的母亲协助原告照顾,特别是原、被告双方各自外出务工后至今刘*乙一直随被告的母亲生活,由被告的母亲接送上幼儿园和尽抚养义务,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刘*乙应以由被告刘*甲抚养为宜,且被告承诺不让原告王*不负担子女抚养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王*与被告刘*甲离婚;

二、婚生女孩刘**,原告王*不承担子女抚养费;

三、原、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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