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岳学金、岳绍位、岳**、张**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凤泉区潞王乡后郭柳**员会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岳学金、岳绍位、岳**、张**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凤泉区潞王乡后郭柳**员会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12)凤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12)凤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重审。

岳学金、岳绍位、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19元,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