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丰*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丰*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新牧民一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丰*的委托代理人贾*,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高*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一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495元在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