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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丰*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丰*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新牧民一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丰*的委托代理人贾*,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高*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一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495元在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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