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三**限公司与被告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3元减半收取为2361.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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