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滑县大寨乡汴村第七村民小组诉被告赵现州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滑县大寨乡汴村第七村民小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滑县大寨乡汴村第七村民小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滑县大寨乡汴村第七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滑县大寨乡汴村第七村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