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李**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李**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李**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05元,由于原告在庭前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至2万元,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另16405元本院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