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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白海潮、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海潮因与被上诉人许**、原审被告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4)偃民十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白海潮及其委托代理人全中旭,被上诉人许**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冯**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4)偃民十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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