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偃师市公安局、偃师市人民政府公安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偃师市公安局、偃师市人民政府公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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