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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有限公司与偃师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偃师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偃师市**有限公司不服偃师市人民法院(2011)偃**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审审理中,偃师市**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偃师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偃师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受理费3020元,由偃师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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