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荥阳市**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荥阳市**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畅玉倩,被上诉人郑州市**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2340元,退还荥阳市**民委员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