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田**、崔**与陈*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田**、崔**诉被告陈*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三原告原系陈**矿业主崔*成直系亲属。2006年2月20日,原陈**矿法人崔*成、陈**矿法人张**、双**矿法人崔根学作为甲方与被告签署经营协议书一份,约定将自有的煤矿经营权承包给被告,被告每年支付承包款每家150万元,期限从2006年至2010年。合同签订后,崔*成依约将崔庙镇陈**矿移交给被告经营。2008年崔*成去世,之后,陈**便不再按约支付陈**矿承包款。三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陈**矿承包款15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吊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依照原告提供的陈**矿、陈*二矿、双**矿和陈*三矿所签订的经营协议书,荥阳市崔庙镇陈*二矿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崔**、田**、崔**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崔**、田**、崔**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