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偃师市公安局、偃师市人民政府公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许**与白海潮、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鲍团体与鲍**、朱**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白**与张**、谢**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洛阳**限公司与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普诉华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杨**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洛阳**有限公司与偃师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偃师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偃师市公安局、偃师市人民政府公安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卢**等2人掩饰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