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咏诉被告偃师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咏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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