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限公司诉被告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07元,由原告洛阳**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白**与张**、谢**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洛阳李**限公司与河南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秦**与洛阳市**责任公司、孙**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方光风诉金林军、洛阳**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方光风与贺**、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杨**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洛阳**有限公司与偃师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偃师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偃师市公安局、偃师市人民政府公安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