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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材厂与柴**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泌阳县大运石材厂诉被告(反诉原告)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泌阳县大运石材厂、被告(反诉原告)柴**均于2015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泌阳县大运石材厂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柴**撤回反诉。

本案受理费1162元,依法减半收取581元,由原告泌阳县大运石材厂负担;反诉费8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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