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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畅玉倩、被告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9月份两人偶然又联系上并确定了恋爱关系,同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导致婚后双方没有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没有共同语言。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1年相识,2014年9月份确定恋爱关系,同年10月28日在荥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年初,原告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同年3月30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作出(2015)荥民初字第37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现原告以双方草率结婚没有建立稳固的夫妻关系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应当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建立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在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时,双方都有责任加强彼此间的交流和沟通,努力化解存在的问题。原告和被告结婚时间不长,在遇到问题时更应该理性对待,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如果双方能够互相理解、信任、尊重、互谅互让,完全能够继续生活。希望原、被告双方能各自反思,珍惜夫妻情谊,努力改善夫妻关系,维系家庭和睦。综上,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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