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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犯容留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5)7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8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5日至16日,杨**在涡阳县城关街道王**菜市西出口南面路东其经营的美容按摩店内,容留朱某某卖淫。朱某某以一次50元的价格先后与王某某、李**发生性关系,杨**、朱某某非法获利100元。后被涡阳县公安局查获。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5年11月18日,被告人杨**到涡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证人朱**、王**、李**、刘*、牛*强、慕**、周*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杨**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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