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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艳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诉讼期间,原告何*艳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预缴230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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