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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与郑州**医院1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与被上诉人郑州**医院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武**于2015年1月22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郑州**医院停止使用、出版、发行涉案作品的侵权刊物并销毁,停止使用武**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同时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2、郑州**医院赔偿武**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郑**初字第68号判决。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的委托代理人王**,郑州**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谷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总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12月12日,中国新闻漫画网刊载了漫画《郭**》,署名作者为武建军,该漫画作品内容为郭**肖像漫画。

武**提交的被控侵权杂志《大中原》(马**),该宣传杂志封面下部显示:郑州**医院,××热线:67663120;网络预约:www.hnchyy.com;QQ在线咨询:1429521200;医院地址:郑州市中原路159号(中原万达广场向西100米)中原路和华山路交叉口向西100米。并附有来院路线地图。该地址与郑州**医院营业执照地址:郑**原中路159号一致,且该杂志里的内容与郑州**医院的经营范围相符。在《大中原》(马**)杂志第32页《幽默笑话》版面使用了武**的《郭**》漫画作品,将其与其他人物漫画组合作为题图使用,未署作者姓名,文章内容主要是幽默笑话。

另查明:1、法院对武**提交的中国新闻漫画网网页打印件进行网上验证,该网页打印件具有真实性。

2、2014年8月11日,郑**生局对郑州**医院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显示。郑州**医院经营地址:郑**原中路159号;法定代表人:李**;主要负责人:张乾兴;诊疗科目:内科、外科、妇产科、口腔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中医科;内科专业;针灸科专业、中西医结合科。有效期限:2014年5月11日至2019年5月10日。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中国新闻漫画网所刊载的《郭**》漫画作品署名作者为武**,郑州**医院并未提交相反证据,因此武**对《郭**》漫画作品享有著作权,该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武**提交的《大中原》(马**)宣传杂志,第32页《幽默笑话》版面,使用了武**的《郭**》漫画作品,郑州**医院辩称其单位已于2013年拆除,并未发行被控侵权杂志,在该被控侵权杂志《大中原》(马**)宣传杂志封面有郑州**医院的名称、电话、地址等信息,地址与2014年郑**生局对其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经营地址一致,其杂志中的内容与郑州**医院有利害关系,主要受益人为郑州**医院,足以认定该宣传杂志为郑州**医院发行,其是否正常经营不影响其侵权行为的成立,对其该抗辩理由,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郑州**医院未经武**许可,在其宣传杂志中擅自使用了武**享有著作权的《郭**》作品,未署作者姓名,亦未向武**支付报酬,侵犯了武**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因此武**请求郑州**医院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武建军未能举证证明郑州**医院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郑州**医院因侵权行为所获利润数额。法院综合参考涉案作品的性质、郑州**医院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大中原》(马**)刊物的发行范围,将赔偿数额酌定为8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郑州**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武**的《郭**》漫画作品,停止出版、发行含有该漫画作品的《大中原》杂志;二、郑州**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大河报》刊登致歉声明,公开向武**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定,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在相关媒体上公开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郑州**医院负担;三、郑州**医院赔偿武**经济损失共计800元;四、驳回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郑州**医院负担。

上诉人诉称

武**上诉称:原审判决赔偿数额过低,导致侵权成本远远低于维权成本。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考虑到武**的实际损失和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也没有依法将应当考虑的费用计算到赔偿金额之内。请求判令郑州**医院赔偿武**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郑州**医院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郑州**医院辩称:郑州**医院已经拆迁不营业了,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当事人的上诉、答辩意见,并征询当事人同意,本院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武**虽然上诉认为原审判决赔偿数额较低,但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能确定其实际损失或郑州**医院因使用其漫画作品所获取的违法所得,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武**的知名度、涉案作品的性质、武**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郑州**医院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被控侵权刊物的发行范围,将赔偿数额酌定为800元并无不当。同时,武**未提交本案其合理支出的相关票据,法院也无法查清其实际费用,因此武**提出赔偿其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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