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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纪*同诉被告韩书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纪*同诉被告韩书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纪*同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纪*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纪义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纪*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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