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通达电器经营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8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牛**与徐团结、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鹿邑**有限公司与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怀*与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大*与韩**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泉州市**责任公司与鹿邑县**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豫1403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
原告纪*同诉被告韩书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刘**、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杨*、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