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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通达电器经营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通达电器经营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8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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