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鹿邑**有限公司与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鹿邑**有限公司与被告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鹿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鹿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3.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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