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诉被告林州东**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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