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任国华诉被告林州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52元,减半收取442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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