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襄城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5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中建六**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建六**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中建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419元,减半收取21709.5元,由中建六**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